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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帐户管理有什么基本规定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 (2)自愿起择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挥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和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3)存款保密原则。即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二、2018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几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丰、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枥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部属地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消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三、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规定
《办法》充分吸收和借鉴相关国际经验和准则,通过对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进行顶层设计,明确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具体情形及审核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要求,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提高账户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账户风险防范,推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与服务规范化、透明化,便利有资格开户的机构享有平等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
明确账户申请与开立规则
《办法》明确了账户申请与开立的规则。针对开户环节,阐释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类型划分、开户情形、开户条件、开户申请材料、异地开户要求,人民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对开户分级审核的要求,并明确开户机构应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按照账户用途和资金性质不同,分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和专用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其中,专用存款账户分为财政存款账户、特种存款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结算账户、业务专用账户和其他专用账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交易管理的规定
个人银行账户交易管理的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常见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身份验证:银行要求客户提供准确的身份信息,并采取多种方式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账户的安全性。2.监控账户活动:银行通过设置风险检测系统来监控账户的交易活动,并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如果发现可疑交易,银行将会主动联系客户核实。3.设定交易限额:银行可以设定每日或每笔交易的限额,以防止客户的账户因为大额交易而受到未经授权的使用。4.短信或邮件提醒:银行可以向客户发送短信或邮件提醒,通知他们账户发生的交易活动。5.双重认证:为了增加账户的安全性,银行可以要求客户在进行敏感操作(如修改账户信息、转账等)时,进行双重认证,例如使用动态口令、指纹识别等。6.限制网上交易: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设定某些账户只能在指定的时间或地点进行网上交易,以减少账户被盗用的风险。7.反欺诈措施:银行会加强对账户安全的保护措施,例如通过图像验证码、异常交易检测等方式,防止账户被盗用或者进行欺诈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措施只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法律、监管要求,以及银行自身的政策而有所不同。在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交易时,建议客户仔细了解并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
五、银行卡开立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